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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2)投标人必须是投标品牌的制造厂商或经制造厂商针对项目授权的独家代理;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凡受托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8)投标人所投产品应具备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检测报告;
(9)投标人所投品牌产品在2006年度销售台数在60万台以上(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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